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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应成网络众筹标配 未来30年属于众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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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12-4 14:03:16 |显示全部楼层
平台在操作过程中,应当加强审查、备案和跟踪管理,还要如公众所期盼的那样,做好信息公开和财务公开,最大限度地获取公众的信任
     日前,零壹财经发布《2016年中国互联网众筹年度报告》称,2016年年末国内已上线608家众筹平台,其中倒闭、跑路、歇业等问题平台和已转型平台至少达到271家,正常运营平台仅剩下337家。近日,中国青年报社调查显示,76.8%的人参与过互联网众筹项目,参与最多的类别是产品众筹(43.5%)。63.3%的受访者呼吁众筹项目应做好信息公开和财务公开(3月21日《中国青年报》)。
      有学者预言,未来30年将是众筹的时代。从欧美最具代表性的众筹网站“即刻开始”2002年创建至今,互联网众筹也只有15年的历史。其进入中国的时间更短,2011年才开始起步,但短短几年时间,公众对众筹已不再陌生,其在创业领域和公益领域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。有数据显示,轻松筹大病救助板块2015年筹集了1.8亿元,2016年共帮助了138837个大病家庭。
      众筹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,受众范围广,发起融资项目门槛低,投资金额准入少。但这些优点也恰恰就是众筹风险大的缺点所在,受众多则社会影响大,门槛低则监管难,已经发生的平台倒闭、跑路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。而要使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,依法管理、依法治理、依法规范的有效手段就是公开。
      从众筹的回报方式看,可分为公益众筹、奖励众筹、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四类。每一类的众筹,都应当有一定的准入和退出门槛,这既包括平台准入和退出门槛,也包括项目准入和退出门槛;同时,由谁来监管平台的准入和运营,平台应当承担何种监管职责,都应当有规定,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。如此,互联网众筹才会有章可循。
      尽管众筹形式多样,但不管是哪一种形式,都应当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运营。如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,股权众筹就不得违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;从行政法的角度看,慈善众筹应当按照慈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;从刑法的角度看,任何众筹都不得触碰其底线,诈骗自然在重点打击之列,也不得以众筹之名行非法集资或非法经营之实。
      而上述这些都有赖于职能部门加强监管,职能部门既要对平台是否合法运营予以把关,也应当对平台运营进行信用评价,信用评价的等级必须在平台显要位置进行公示;及时通报平台违规运行的情况,以供公众查阅,以便公众判断自己是否适合参与。
      当然,加强自身的监管是平台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。平台在操作过程中,应当加强审查、备案和跟踪管理,还要如公众所期盼的那样,做好信息公开和财务公开,最大限度地获取公众的信任。毕竟,唯有公开,公众的监督权才能得到保障,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才能得以提高。
山东天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山东天农集团子公司,成立于2016年3月,注册资本3000万元,独立运营“天农金融”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。山东天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农业产业链各环节提供金融居间服务,解决农业产业融资难的困境。创一流企业,做百年天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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